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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关联公司之间的债务责任」是很多债权人和企业都会遇到的关键问题,结合实务经验整理如下。
处理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 4 个方面入手。
1、公司独立责任的基本原则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2、出资不实的追责路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情形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可以通过核查工商档案和验资报告发现线索。
3、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起诉一人公司时,可以直接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4、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
小结:综合来看,债务纠纷的解决既要依法依规,也要讲究策略与节奏,盲目行动和一味拖延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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